我是一名下岗女工,与丈夫利用晚上时间在街上摆了一个夜宵摊。今年元月,几个食客因价钱问题与我丈夫吵起来,我丈夫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甲级。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周梅
周梅同志:
根据来信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你丈夫被打一案应当立案侦查。现在公安机关对此不立案,你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百姓信报》2001.1.9)